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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自然人可以与外国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吗?北京股权律师

2024-11-29 来源:凌优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违法就合法,境内居民个人可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特殊目的公司。 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关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直接投资或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都可以。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审核也比以前更加严格。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深入研究投资目的地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注意防范风险。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投资目的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普通人也可在境外投资,直接投资或将资金交给机构进行投资都可以。银行外币理财产品、外国股市、海外基金、国外房地产都是不错的选择,根据方式选择是否需要跨境转账或操作资金出海。要注意大额交易和转账达到一定额度是需要报告的,个人银行购汇也审核也比以前更加严格。法律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国人在下列情形可以在中国购房:(1)只要外国人在境内工作、学习即可购买自住商品房,没有时间限制,不需要工作、学习满一年。(2)有限购的城市还需要符合当地限购政策。(3)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4)非自住商品房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第2种观点: 一、特别提醒境外人士购房要注意对所购房屋的开发商及项目进行资信调查。对开发商的考察应注重其注册资本、开发业绩等,而对项目的审查除应审查其预售许可证外,还应审查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弄清是否补过地价,是否交纳了市政配套费,以及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期房抵押等,以保证所购房屋能够按期交付且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不过最好还是请一位专业律师来完成这些工作,购房者可以免去后顾之忧。二、并轨后对于境外人士影响较大的还有两点:1、维修基金的问题。未并轨前,内销房需要交纳维修基金,而外销房没有这项要求。但并轨后境外人士购买内销房是否需要交纳维修基金,情况尚不明朗。2、涉及物业管理的问题,原来外销房物业管理费比较高,除了一些基本的服务外,还会提供一些约定的、方便的服务。而部分楼盘的物业管理费有指导价,大都只能提供基本管理,境外人士如购买这样的房屋,可能会享受不到理想的服务。小产证的办理手续:并轨以前,境内、境外购房者办理转让过户登记(小产证)时,分别前往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和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需要提请境外购房者注意的是,并轨以后,原外销房仍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购房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认定的《房屋勘丈表》及房屋平面图两份(原件);◆由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用地面积表》及地籍图二份(原件);◆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其他有关文件(如1999年12月1日前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外籍华人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资格认定书;◆空置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商品房注册登记证等)。◆《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以及公证材料。买房人应缴纳的税费包括:(1)交易手续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每次交易过户时,其交易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每套(别墅按每幢)50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支付250元;交易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每套250元收取,由交易双方各付125元。(2)登记费:个人产权每件100元,办理其他产权每件200元。(3)合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3%缴纳。(4)权证印花税:每本5元。(5)契税:由财政局征收。办理合同公证,注意五个方面内容:并轨后,境内人士和境外人士在购房时要办理的手续都是一样的。唯一不同之处在于,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商品住房签订的合同,还需要办理合同公证手续。据市公证处介绍,境外人士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时,有五个方面需要注意。●根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买卖商品住房的,统一由上海市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境内外人买卖非商品住房外销房的以及境外人买卖非商品住房内销房的,仍按原规定由市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作为购销主体的“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致有这样几种: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公民、持有中国护照并在外国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其他境外个人、在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等。●办理涉外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有明文规定。对买方而言,如为自然人的,依不同情况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及其他身份证明(如境外居留证等);此外,若委托他人代办公证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书。买方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签约和代办公证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对房地产商而言,如办理预售房产公证的,需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办理出售房产公证的,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第3种观点: 一、境外人士购房有哪些程序境外人士与境内公民在购房交易流程方面几乎没有差异,唯一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境外人士购买房屋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办理公证手续,取得该手续后方可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整个流程所需时间大约两个月左右,该时间长度与境内公民购房所耗费的时间也相差不多。根据大致交易流程,境外人士购房可以分为看房、签订买卖合同、办贷款、过户以及收房等五个部分。(一)看房:境外人士如果是购买开发商销售中的新建商品房,则在确认交易条件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订购确认书”,根据该“订购确认书”约定的房屋状况、价款、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为基础在日后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如境外人士通过中介公司购买的是二手房,则一般应先审核并签订中介公司准备好的居间协议。在此阶段一般应支付一定比例的意向金,作为履行相关协议的保证。(二)签订买卖合同:根据上述订购书或居间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公证手续。一般情况下,该阶段应支付除委托贷款外的首付款,比例一般为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当然,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肯定要经过议价过程,而如果是新房,则不存在议价过程。(三)办贷款:办理购房抵押贷款手续,并办理相关贷款合同公证手续。届时将由银行将贷款金额直接汇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对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家有贷款尚未还清的情形,还需要提前还贷注销抵押登记。(四)过户:亲自或委托他人赴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后银行将在抵押登记完毕后将贷款金额汇入卖方指定银行账户。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要提前准备诸多证件,如前文中提到的符合购房条件的相关资料证明,如劳动合同、就学证明等等。(五)收房: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收房交割手续并支付剩余尾款。二、境外人士购房有哪些注意事项虽然境外人士购房程序与境内公民基本相似,但是由于其中涉及到资格审核以及办理公证手续等,因此关于需要提前做准备,或者合并办理,这样以节省时间。(一)准备居留证明环节。在北京,需要先办理《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申请材料齐全的,10个工作日可办结。提前办理可节约壹些时间。在上海广州虽然不需办理类似的手续,但是也可在买房之前,将所有必须证件都准备好,如收入证明、劳动合同等,以免因为事到临头才仓皇准备而浪费时间。(二)提前还贷环节。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需要提前还贷的情形并不少见,因此不早作准备的话,很有可能会在这个环节耗费将近壹个月的时间甚至更长。对此他建议购房者可以要求卖家提前预约提前还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商直接投资一般是包括直接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也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外资间接投资最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投资平台等方式向境内投资。也就是说首先设立一个投资主体或平台,然后通过该主体或平台再进行投资。投资主体既可以是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专门从事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高于5万美金的正常资金,可以直接使用电汇汇入国内银行。. 2、让亲戚朋友帮忙,利用各个账户的每人每年5万美金限额进行结汇。. 3、开设一个香港银行账户。. 先把款汇入香港银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依照中国目前的法律,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公司。中国自然人要想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以有两种变通的办法:一种办法是先注册一个公司,该中国自然人可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先成立一个企业,然后再以该企业的名义与外商共同成立合资公司。另外一种变通的方法是股权并购。法律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第2种观点: 可以。现在外国很多公司外国自然人是股东。综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案例,可知:境内自然人不得直接以新设或并购外资股权成为外资投资企业股东,特殊地区可以过新设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上海、中关村等),一般情况下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向认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方式以及外资并购保留原境内自然人股东比较可行。值得注意的是境内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一、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应该注意什么?关于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随着境外投资的逐渐增多而逐步建立。2004年10月发改委曾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境内自然人属于境外投资的合格主体,但是关于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的具体核准程序,却未有相应规定。2014年4月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取代了2004年的《办法》。新《办法》中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发改委层面,对于自然人境外投资的管理法规将进一步健全,可以预见下一步发改委将会制定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等,以规范自然人境外投资的条件、核准程序等等事项。根据现行的职能划分,企业法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经发改委核准后还需要向商务部进行核准。二、在我国境内,外国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分红免税吗?不需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对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二是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外籍个人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来自中国境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外籍人员属于和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的居民,可出具有关护照和居民身份证明,按照各税收协定(安排)所规定的不同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适用股息*20%,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境内的上市公司,适用下面的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3种观点: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有三种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3、外商独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是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一样是一种单独的企业性质,而外商独资又是外资企业的一种,不能将其视作私营企业。一、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1、种类外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拥有。2、立法外资企业的概念外资企业是指有关外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3、外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备的外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4、保护及管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不仅受中国法律保护,而且受中国法律管辖。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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