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作废或冲红之后,已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减当季度内新代开需预缴的税款,也可在当月直接办理退税,或者在季度申报结算后产生"应退税额"时再申请退税.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含未打印的专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专用是供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使用的一种特殊,是发货票中的一种。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
专用是专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它是根据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专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专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专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专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专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专用时,应按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专用章。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或者部分退货,出现销售折扣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专用开具申请表》,并以红色字体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专用后,销售货物退回、贴现或者错误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出具专用。不按照规定开具专用的,税额不得从产出税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