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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附期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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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承诺不存在,承诺是不可以附期限的。承诺属于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意思表示。但是要约中可以约定承诺的期限,而承诺需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会构成承诺迟延。

一、要约失效有什么条件

《民法典》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一)要约的撤回。

(二)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通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三)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五)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4、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4)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6、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7、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8、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三方合同变更两方合同是什么意思

三方合同变更两方合同的意思是指一般可以签订协议,将三方协议变更为双方协议的,协议一般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三方合同和两方合同的意思,有以下几点分析: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电文合同以到达时间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则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对话承诺以收到承诺通知为准以直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应以收到承诺通知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则受要约人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一旦实施承诺的行为,则应视为承诺的生效时间。

4.需要签订确认书的情形通常情况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即告成立,但有时,当事人在磋商中会提出以一方或双方签订最终的确认书合同才能正式成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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