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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什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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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自愿、自治和民治管理是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区别。股份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建立在企业利润基础上的资本联合,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资本量"的多寡直接决定盈余分配情况。在合作社内部,起决定作用的不是成员在合作社中"股金",而是"交易"。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交易上所需的服务。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不以盈利为目的。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小部分留作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进行分配。实行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当然,合作社与其他经济主体的交易也会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1)组织上

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

(2)在所有制结构上

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

(3)在收益分配上

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4)在管理机制上

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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