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原户籍地不接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原户籍地派出所或申请,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求原户籍地接收;
2、在原户籍地无法接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在离婚后所在地申请落户,如果符合当地的和规定,可以获得落户的资格;
3、如果以上措施均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和解决方案。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手续如下:
1、把落户申请交到转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
2、等待转入地派出所审核,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会开具接纳证明;
3、把接纳证明交给转出地的派出所,转出地派出所同意迁出并销户,出示;
4、持离婚证、户口本,开具户籍证明;
5、到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报给县的审批。
综上所述,户籍是公民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后的户籍迁移问题需要妥善解决,以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人民或者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