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优教育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督办制度

来源:凌优教育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为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根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特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见附件1)。

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内部责任体系

(一)成立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领导组:

组 长:王孝康

副组长:郭永乐、丰树中、陈明富、皇储娟、张向峰

督办重大事故隐患领导组(简称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部,安全矿长兼任主任,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二)职责分工

1、矿长对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重点督办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总工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图纸作假、隐瞒采剥工作面的。

3、生产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4、安全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剥、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机电矿长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三、督办通知、督促治理、移交级别、验收消号、公示公告等工作机制

(一)督办通知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领导组成员应当及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督办,向治理单位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产生原因;②治理方案;③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④治理完成期限;⑤停产区域或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⑥督办销号程序。

(二)督促治理

督办领导应经常督促治理单位严格落实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三)移交提级

对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煤矿公司上一层级的部门和人员实施督办,并移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包括以下内容:①未完成原因;②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③已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验收销号

煤矿应当按照“谁督办、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五)公示公告

煤矿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位置或区域,制作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悬挂在醒目位置。警示牌应标明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场所、隐患主要内容、停产区域、治理期限、治理和验收责任人等内容。

四、督办信息管理体系

煤矿应当逐步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业务模块,具备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接收记录、治理进展跟踪、逾期警示提醒、数据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五、报告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制度

(一)报告监督制度

煤矿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报告,并组织制定和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②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③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④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治理的方法和措施;③落实的经费和物资;④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⑤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⑥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安检部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矿领导报告后,矿领导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的或不及时处理的,安检部人员可以越级向主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应向安检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举报奖励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接到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后,及时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表彰和奖励。

六、隐患等级划分

1、A类:重特大安全隐患[难度大,煤矿解决不了的,需报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含《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监管总局令第85号)中各类重大隐患,见附件1)]

2、B类:重大安全隐患(难度较大,科室解决不了,需由矿里协调解决的)

3、C类:一般安全隐患(难度一般,由区队自行解决即可排除的)

附件1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认定表

大项小项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存在的写明情况业务

部门

序号内容内容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煤矿月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调度室
2煤矿采剥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调度室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3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地测部
超层越

界开采

4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地测部
5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地测部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调度室
7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调度室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8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机电设备部
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9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科
10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安检部
11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安检部
1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安检部
13图纸作假、隐瞒采剥工作面的地测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